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转让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确认专利权的类型和法律地位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性审查,因此其专利的“稳定性”相对较差。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所转让专利权的类型,权衡转让的潜在风险,必要时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受让方应当通过法律状态检索,确认拟转让的专利为有效专利,并确认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第二,注意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对于受让人,要注意专利权的转让方是否为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专利权是否为他人所有,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专利权的转让方是否为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专利权涉及的一些技术可能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这类技术转让给外国人,可能会给我国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根据专利法律法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专利法中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签订正式的书面转让合同,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是无形的,不能像有形财产一样实际占有,所以专利权的归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簿为准。因此,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四。明确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自始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专利转让费不予返还,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从受让人的角度来看,被转让的专利权不一定“绝对”有效,尤其是未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存在一定的被宣告无效的风险。一旦被宣告无效,转让的专利权也就失去了意义。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原专利权人没有返还专利转让费的义务,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承担专利被宣告无效的责任。因此,受让方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前,应充分考虑拟转让专利的“稳定性”、专利转让费、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前景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在转让合同中与专利权人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不同处理方式。五、了解实施历史要转让的专利可能已经与他人签订了许可合同。如果先前的许可合同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备案,受让人有权要求专利的被许可人停止实施。如果许可合同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备案并公示,专利的被许可人可以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但受让人无权阻止被许可人实施。因此,受让人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专利权人是否与他人就该专利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还应当了解专利权人是否自行实施了拟转让的专利,并在专利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前专利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的法律责任和解决办法。六、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专利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比如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肖像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能是他人提出的基础专利的改进,那么改进发明的实施如果没有得到基础专利专利权人的许可,就可能侵犯其专利权。因此,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特别是对于受让人来说,应当规定上述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专利转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操作,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批,需要了解专利的类型,专利权人的身份,以及这个专利是否与他人签订了实施合同。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后,我们应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这样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