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模式

第一节归责原则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责任方式,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参照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反善良风俗,属于违法行为;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实际损害的;

(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风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有过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能够证明侵权人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第2节* * *侵权和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 * *侵权行为包括主观* *侵权行为和客观* *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基于* * *故意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主观* * *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没有二人以上的故意,但各人的行为都是针对相同的侵权目标,造成相同的损害结果,各人的行为都是相同的损害原因,损害结果不可分割,属于客观* * *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4条确定教唆者和帮助者的责任份额

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人、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分担,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的大小,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主张权利。

第十五条监护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确定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为连带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教唆、帮助者应单独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相应责任”的范围,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确定。

教唆人、帮助人、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责任,教唆人、帮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监护人追偿;也可以主张教唆犯、帮助犯、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允许主张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向教唆者或帮助者追偿。

第十六条免除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同一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因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重叠* * *同侵权。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上应当平均分担责任。责任大小可以确定的,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责任分担

侵权行为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被侵权方只起诉部分连带责任的案件如何处理?

侵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侵权人不同意追加的,按照被侵权人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部分连带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权人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应当判决新起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连带责任。

侵权人起诉其他连带责任人,请求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确定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的方法

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自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者原因不可分的,应当平均分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节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侵犯财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依照《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起诉要求赔偿财产损害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并依照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数额。

第二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

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的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以及前款所列治疗康复费用等合理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并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因素适当增减。

侵权人承担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不再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同等赔偿额的计算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无论受害人年龄、收入如何,均可确定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侵权索赔人的范围

侵权赔偿请求人包括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和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侵权索赔人还包括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被抚养人,但索赔必须在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

侵害死者人身利益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为侵权人。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为侵权人。

胎儿受伤的,出生后可能是侵权人。

第25条间接受害者

间接受害人是指因侵权行为对直接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其人身权益受到间接损害的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的侵权请求权是独立请求权,可以与其他直接受害人一起提起,也可以单独提起。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死亡时,对其近亲属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死亡没有近亲属的,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消灭。但是,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要求被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机构,有权追究侵害无近亲属的人的侵权责任,但赔偿款应纳入社会福利基金。

第二十七条侵权人死亡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后死亡的,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遗产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

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预见或者可以预见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能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其他方法确定财产损害责任。

市场价格按照损失发生时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受损财产没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评估等其他方式计算。

第三十条损害财产超出行为人预期损失的行为。

侵害财产的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远远超过了其行为的预期。明显不公平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身利益损害中财产损失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是指侵犯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身份权、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精神利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三十二条禁止侵权

有充分理由认为侵权行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在提起诉讼前,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发布临时禁令,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被侵权人请求诉前侵权禁令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请求诉前侵权禁令的被侵权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提起诉讼,超过期限的,临时禁令应当撤销。

第三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

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以及监护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被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因其他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具有象征人格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永久性丢失或损坏,受害人不仅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还可以请求人身利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34条严重精神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精神损害:

(a)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致残或受伤;

(二)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对被害人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受害人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医学上可以证明的身体或者精神损害的。

第35条名义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认定侵权人虽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但应当承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

名义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过高。

第三十六条冲击损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侵权行为已造成他人遭受实际危险,受害人未遭受身体伤害但因惊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2)与受害人有密切联系的第三人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密切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

第37条公平分担损失的状况

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分配损失规则。

确定公平分担损失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双方的经济状况。

第三十八条一次性补偿和定期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已经发生的损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一次性赔偿;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

(二)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来损害赔偿,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前款所称定期给付赔偿金的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以及判决确定以后应当赔偿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