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到底能不能赚钱。

如果专利足够好,会有公司或企业直接联系你购买你的专利。或者去拍卖场拍卖,最好的共同发明或设计是购买专利技术的股份。详情如下:

一、专利投资流程。

以专利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出资形式用于企业的设立,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股东* * *签署公司章程,约定各自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变更登记和公告手续。

3、工商注册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相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转让手续。

4.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有效状态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定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定价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二、专利投资的若干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投入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由验资机构验证。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担保财产等方式作价出资。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投资入股的对象。但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标的,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1,专利技术股份的确定。

股东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是签订合同,制定公司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签订合同、章程,就受到章程的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必须对专利技术进行价值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办理专利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依据专利权转让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的工商登记机关不以专利转让登记和公告程序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是以股东与被投资公司之间的专利转让合同作为专利转让的依据,有的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程序的依据,容易引起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争议。

第一,专利申请权能否成为股东出资的客体?

专利申请权是指有权申请专利的人请求专利局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是可以转让的,并且规定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才能生效。这说明专利申请权是一项具有财产内容的可转让的民事权利,登记和公告是使无形发明创造公开的要件。因此,这也是必要的。但是,无论法律是否允许这样做,我们都应该界定专利申请权的法律性质,然后才能得出结论。

1.专利申请权不是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以发明创造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权利只是专利权。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利权必须经过专利局审查,符合专利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才被赋予专有实施权,而专利申请权只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观愿望。专利申请权客体所指向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有权,专利权人不能基于专利申请权排除他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使用权。只有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经过专利局实质审查后才能享有临时保护权,因此专利申请权不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

2.专利申请权不同于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以专利以外的方式实现其无形资产价值,其重要特征是以技术秘密的自我保全为保护方式,而法律对已经履行保密义务的人给予必要的保护,以制止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专利申请权以公共技术为基础,目的是通过专利授权获得实施某项技术的垄断权。因此,虽然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也处于非专利技术状态,但两者的保护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属于非专利技术的范畴。但是,在专利申请权公布之前,专利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可以转化为非专利技术。

3.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期待权。

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的可能性;即能否取得专利权取决于专利局是否授权。如果得到专利局的授权,申请专利的权利就转化为专利权,期待权就成为一项既定的权利。如果没有授权,专利申请权所指向的技术就没有财产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是一种期待发明被授予专利权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作为出资的客体。

第二,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标的。

专利实施权是由专利权衍生而来的一种权利,是指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实施权转让给他人,他人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通常,被许可人要支付对价才能获得专利使用权。正是因为专利利用权具有被专利权人转让给他人的特性,与专利利用权分享股份比与专利权分享股份更简单。因此,以专利使用权作为资本进行入股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以专利实施权入股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1)股东和专利权人是一样的。如果专利权人发生变化,股东也会发生变化。

(2)股东保留专利权,在企业成立时将专利实施权作为注册资本转让给被投资企业。股东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

(三)股东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转让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权的内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通过一般许可的方式约定专利实施权,也可以通过独占许可的方式确定专利实施权的内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指向的专利实施权的转让不需要登记和公告。

(4)专利权人可以就专利实施权的转让收取费用,该费用应当作为股份收取,以取得股东权利。

(5)专利利用权不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侵权的效力,其权益只能由专利权人即股东行使损害赔偿权来实现。由于专利实施权的可操作性,也被理解为专利技术。因此,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专利实施权成为股东出资入股的对象存在很大的法律瑕疵。

首先,专利实施权不是知识产权,而是以专利权为标的的债权,以该债权作为股东出资入股的标的没有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是对世界的权利,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直接实施自己的权利。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基于知识产权直接提起侵权诉讼。专利实施权是一项人权,即专利实施权的义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对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具有约束力。当他人存在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时,只有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利权人只能依据许可合同行使连带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利权是一种支配权。专利权人可以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直接实施该专利技术,或者处置该专利技术,或者转让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而专利权人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而不能处置该专利技术。可见,专利实施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即以专利为客体、以专利实施范围为内容的债权,该债权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的对象。

其次,以专利实施权出资入股的法律后果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份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而专利权人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由于是合同行为,合同转让的专利实施权不作为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和公告,因此, 如果专利权人转让其专利权,新专利权人可能并不知道该专利的实施权已经成为股东,这将导致新专利权人与拥有该专利实施权的被投资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解决这种冲突的结果必然与法律相抵触。如果受让专利权人以股东身份自然置换该专利权的转让,将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股权的规定。如果允许原专利权人继续享有股东权利,专利实施权将脱离专利权而存在,这与专利法相矛盾。

第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多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可能导致同一专利的实施权多次投入不同企业的情况,如果专利权人担任董事或者经理职务,将违反公司法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业竞争的规定。此外,专利利用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即专利利用权设定越多,其价值越低,限制专利权人设定专利利用权的条款仅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排他效力。即使约定专利权人对专利实施权采取独占许可,一旦专利权人违反约定,滥设专利实施权,也只能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制止善意取得专利实施权的其他专利实施行为,难以有效保护被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专利利用权是一种依附于专利权的权利,因为专利利用权属于债权性质。专利权人一旦消灭,专利实施权自然回归专利权人。因此,专利使用权一旦投入被投资公司,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清算,就会形成专利使用权不能成为清算财产,对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已投入专利使用权的股东则收回了专利使用权。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三、专利技术入股后的利益价值变化。

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财产,必须结合其生产要素才能体现其价值,而生产要素的比重是一个变量,因此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往往会被高估或低估。对于被高估的专利,我国公司法规定由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当专利权的价值被低估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通过扩大拥有专利技术股东的持股比例来调整利益关系;

二是在不扩大专利技术股东持股比例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使专利技术股东获得相应的利益。

四、专利权入股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权投资入股、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份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21号),自然人以自有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权所得,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一)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者入股,参与受赠方的利润分配,* * *带有技术风险,不征收营业税。

(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九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