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所有人出具的鉴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司法机关已经明确界定了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上述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我们还应注意区分假冒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种;二是从商标的使用看,前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三是在商品方面,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第四,从责任角度看,前者应负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负刑事责任;第五,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后者不属于。
第二,识别商标权人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截至目前,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以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定,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定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应当由注册商标生产企业或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由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的生产企业或者在华代理机构鉴定认证。”《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应当由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需要由侵权单位鉴定的,由
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定。《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需要检验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抽样取证,法定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被侵权人也可以进行鉴定,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检验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定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退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处《关于认定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真伪,由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真实合法的,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商标案号[2005] 17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商标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人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机关将采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