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吗?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的主体不特定,其权利定位的客体是任何人(在法律空间的效率范围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有排他性、排他性和绝对性,是所有权。但是,商业秘密是在一定的人的范围内“采取保密措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在一定的人的范围之外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只要不是不正当手段,第三方可以将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

1.商业秘密和传统的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

(1)商业秘密在严格意义上并不具有排他性。

(2)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其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传统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时效性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1)知识产权是指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由人身权和财产权组成,又称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3)主要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商业秘密属于其他工业产权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