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一)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
(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
(四)因专利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