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时效期限能否中断或中止?

绝对不能中断或中止最长的诉讼时效。一般最长诉讼时效是执法人员办案最常用的诉讼期限。最长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只要超过这个期限,法律就不再保护。

1.中断或中止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吗?

你不能。众所周知,最长的诉讼时效是一般适用民事案件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但这个期间是可变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和第140条分别规定了因法定事由中止和中断期间。关于中止的适用,法律是明确而严格的。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20年的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你不能只起诉。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1)时效和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某一事实状态持续到某一期间,发生某种物权法效力的法律事实。时效是期限的一种,但不同于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期限,时效是法定的。根据时效的适用权利和法律效力,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一种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的公力救济权利延迟到法定期间时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是法律事实。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而言,时效导致权利消灭应是法律事实。时效期间不受当事人意愿的控制。在这方面,时效属于一个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变更或者提前放弃,所以时效期间是合法的。

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期间和事实的结合。诉讼时效期间必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相结合才能产生一定的效力,即没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之相结合,不存在时效效力。因此,时效法律效力的发生必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并存,才能构成法律要件。在这方面,时效是一个法律要素。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的法定期间,如支配权的取得时效、形成权的预定期间、知识产权的期间等。,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债权只有通过债务人的支付才能实现。如果请求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具有督促请求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要求和法律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法律要求

1,肯定有索赔。

诉讼时效促使请求权人行使权利,请求权的存在是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对于属于哪种债权,是属于所有债权还是仅适用于债权的债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学说,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通信的意见》第173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担保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中断源于债务人和债务人的代理人、保证人、保管人的权利请求。毫无疑问,债务人对应的权利人应该是债权人,他所能行使的权利只能是债权。由于诉讼时效中断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可能有其他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2.有一个事实是你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懒于行使权利是一种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的存在,或者知道其权利的存在,但不能行使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

3.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这一权利的情况持续存在。

即权利行使的迟延处于连续状态,如果有权利行使或者义务人承认,时效中断;当连续状态达到法定期间时,意味着要求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前不得行使,这就是时效期间。

(B)诉讼时效的有效性

1,诉讼胜诉权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的权利仅限于“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打赢官司的权利,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的本质是公力救济权,也不同于诉权。诉权属于程序法范畴,当事人是否享有应根据程序法的规定来判断。即使诉讼时效已过,但当事人符合诉讼法规定的行使诉权的条件,人民法院仍须受理。因为诉讼时效是否已过,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查明,其权利是否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公开判决。

2.实质性权利并没有消失。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诉讼时效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未消灭时,债权人仍享有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的接受和留置,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综上所述,每个案件都有诉讼时效,这个诉讼时效可以中断或者中止,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情况不适用于最长的诉讼时效。一般中断的最长诉讼时效也是20年,最长诉讼时效也是20年。所以一般是不能中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