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听《北京表演条约》规定的权利
它规定保护表演者对其录制或未录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法律依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1条: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1)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减损缔约双方根据10月26日在罗马签署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所承担的现有义务。
(2)根据本条约给予的保护不得触及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因此,不得将本条约的任何内容解释为损害这种保护。
(3)除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外,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相联系,也不得损害任何其他条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