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合同形式

原则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形式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当事人是口头还是书面订立合同,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证据力。

2.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复杂,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任何自己同意的条款。其内容一般由合同的头、体、尾三部分组成。

但是

中国是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中国对《公约》的态度是:基本同意《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我们作出以下两点保留:

1.保留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必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对形式也没有限制。也就是说,无论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都被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相冲突。因此,我国在批准《公约》时提出了保留。中国坚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效。

2.对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以当事人在不同国家的营业所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而这些国家又是《公约》的缔约国,则《公约》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也就是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赞同的。但是,公约也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即使其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也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本条款的目的是扩大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以便在某些情况下,本公约也可适用于营业地位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关于这一点,我国在批准《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根据这一保留意见,在我国,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