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
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履行完毕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与原单位本身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期限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延迟生效条款,即在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后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