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知名律师

现实中,围绕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存在很多争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最高法院院长程新文表示,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不动产权利不能取得和享有。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或者变更登记。“这种观点受众广泛,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民事和行政司法部门相互推诿、民事和行政判决相互冲突的现象,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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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规定,因不动产权利归属和作为不动产权利登记依据的买卖、赠与、抵押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申请解决上述民事纠纷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物权状况不符,且是该不动产的物权人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