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包括两起刑事案件和四起民事案件,涵盖了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止个人信息“过度收集”、确保个人信息查阅权和复制权的行使、规范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合法使用等内容。 反映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一、蔡某某等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案——严厉打击网络科技公司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惩治物流人员出售个人信息案

三。周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复制权。

4.张等诉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因商家服务不周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认定为侵权。

动词 (verb的缩写)杨诉某互联网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网络借贷平台向第三人提供债务人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6.李某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未经用户许可,在网络平台上监控、读取手机剪贴板上的信息,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一、蔡某某等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案——严厉打击网络科技公司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基本事实

2018年5月,某网络科技公司实际经营者蔡某某与尹某* * *合谋,通过该公司向上游某软件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以每条0.35元或0.5元的价格转卖给尹某。蔡某某指派员工刘、李负责信息交易业务。案发前,他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41238条,获利约50万元。尹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给刘、刘等人(已判刑),获利66万余元。刘、刘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组成“股东微信交流群”,后被害人海被骗。

裁判结果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及尹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某网络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蔡某某、、李某,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某网络科技公司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罚款80万元;判处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刘、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某网络科技公司违法所得50万元、尹某违法所得661209元。阳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轻重作出判决,同时对涉案单位进行处罚,全方位严厉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

二、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惩治物流人员出售个人信息案

基本事实

蔡、庄(另案处理)于2021 12 1加入某物流公司。蔡负责分拣快递包裹,庄负责扫描快递包裹。20210至20210期间,蔡某、庄某合谋用手机对快递包裹上的快递单进行拍照,非法获取寄件人、收件人的个人信息,然后以每条信息1.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000余条。

裁判结果

普宁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蔡某、庄某、李某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是主要实施者,在* * *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蔡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2884元。

典型意义

物流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获得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个别员工出售个人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公民生活的安宁,也破坏了公共秩序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处理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违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的安全感。

三。周某某诉某电子商务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复制权。

基本事实

2021 3月1日,因担心平台获取并记录的个人信息有误或泄露,周致电某电子商务公司客服,希望平台公开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平台客服表示:“用户填写了信息,可以在个人中心查看,这些信息有加密保护,不会泄露;对于用户没有填写的信息,平台无法显示。”当天,周某向该平台隐私部邮箱发送邮件,要求公开其个人信息,但该平台未回复。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向其公开所收集的个人信息。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某要求平台向其公开个人信息,实质上是主张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和复制权是个人的一项重要合法权利,应当依法得到充分保障。周某某作为平台注册用户,有权要求平台公开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提供周某的相关个人信息及其处理情况,供周某查阅、复制。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查阅权和复制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对于防止个人因他人非法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而遭受人身和财产权益损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有效保护了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经营,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益探索。

4.张等诉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因商家服务不周擅自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认定为侵权。

基本事实

张等人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在网上发布差评。商家随后在微信官方账号上发布了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盒子监控视频的视频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并称“可以向公众提供整个监控视频”。张等人认为,商家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商家以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张等人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等人发布的“差评”是对剧本杀服务的主观感受,并非虚构事实。即使商家店铺排名降低,也是正常的经营风险,张等人不构成侵权。商家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公开监控视频,并声称可以提供全程视频,侵犯了张等人的隐私权。未经张某等人同意,侵犯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故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视频,删除“可向公众提供整个视频”的声明及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张某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加强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案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

动词 (verb的缩写)杨诉某互联网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网络借贷平台向第三人提供债务人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事实

一家互联网公司开发了一款贷款平台应用程序,用于保存和保留贷款人提交的个人数据信息。杨于2017通过APP借款4万余元。借钱前,杨按照APP的要求登记了个人信息,并提供了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授权通讯录联系人等。杨某逾期未还款,杨某本人及其亲属、同事、朋友频繁收到自称是该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员可以在APP中提供杨某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号、还款金额、还款账户等信息,还可以制作诋毁杨某的图文信息,威胁杨某将图文信息发送给杨某的通讯录所有人。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催收人掌握了杨某与APP之间的借款明细、杨某向APP提交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发送信息的目的是催收欠款,足以说明某互联网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相关个人信息。某互联网公司未依法保护杨某的个人信息安全,将杨某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给杨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判决某互联网公司向杨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

网贷公司平台将收集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本案有利于规范平台行为,平衡网络平台与公民之间的利益。

6.李某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未经用户许可,在网络平台上监控、读取手机剪贴板上的信息,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基本事实

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某APP的隐私政策在“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列出了需要收集的用户信息,但不包括用户的剪贴板信息,安装该APP后手机页面显示的权限内容也不包括剪贴板信息。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APP存在未经用户许可,监控读取剪贴板信息的行为。他认为剪贴板可以存储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该APP的实际运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主动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对其监控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存在过错,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李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和手机app应当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对未经授权的监控、读取手机剪贴板信息等侵犯隐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