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中的回合是什么?

多哈回合是世贸组织主持下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此前,在世贸组织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持下举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随着知识经济、服务经济和信息技术时代的到来,WTO的谈判领域不断丰富,涉及到21世纪国际经济贸易的许多新领域。2002年初发起的多哈回合谈判的范围包括八个议题,即农业、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服务贸易、规则谈判、贸易与发展、争端解决、知识产权、贸易和环境问题。从这些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到,世贸组织的国际代表性在不断加强,成员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管辖权也是前所未有的——世贸组织已经突破了其名称所涵盖的范围,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经济组织”。

服务性行业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于1995年6月1995+10月1日生效。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律框架,第二部分是WTO成员服务贸易承诺表(又称减让表)。服务贸易主要包括:金融服务、基础电信、海运服务、专家服务、自然人流动等。服务贸易谈判、农业谈判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并称为多哈回合的三大市场准入谈判。当多哈回合于2002年初启动时,《部长宣言》重申了成员国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监管服务提供和制定新规则的权利。

服务贸易谈判涵盖163个行业。欧盟要求发展中成员开放139个行业,发展中成员只愿意开放93个行业。

在2005年6月5日至38日于香港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上,成员们一致同意采用诸边方式作为传统双边“要价-出价”谈判模式的补充。通过明确告知一方其主要贸易伙伴在某一部门的最低市场准入要求,这些诸边要价旨在加快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17具体领域的要价包括:通信、金融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配送服务、快递服务、能源服务、环境服务、法律服务、建筑、建筑/工程服务、视听服务和教育,其他复边要价包括运输服务、海事服务、农业服务和物流服务。

一些收到要价的国家已经初步表示,如果其他多哈回合谈判的结果得到实施,它们可以做出让步。这些国家已经初步表明哪里可能是禁区,哪里有灵活的余地。

根据香港会议达成的时间表,各成员将在10年底提交其服务承诺时间表的最终草案。2006年6月底,世贸组织成员应提交第二份也是最后一份市场准入申请。

贸易与发展

贸易和发展议题包括:S & amp经济、贸易债务和金融、贸易和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S & ampd)进行测试.

多哈回合又称发展回合,意味着这一轮谈判要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在香港会议难以在关键问题上取得突破的情况下,成员们在发展问题上形成了* * *共识。

香港会议的《部长宣言》指出,发达成员和一些发展中成员同意在2008年之前向所有最不发达国家的所有产品提供免税和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各成员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市场准入,包括制定简化和透明的原产地规则,以促进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宣言还指出,实施这一措施有困难的国家将在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至少97%的产品提供免税和免配额的市场准入。这意味着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能向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其敏感的农产品市场,如美国纺织品、日本大米等。

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立场是:中国支持多哈回合达成平衡的协议,但所谓平衡不是发达国家在谈判中得失的自我平衡,而必须有利于发展中成员的总体平衡。中国坚决反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进行分类。

规则协商

规则谈判是多哈回合的一个谈判领域,主要涉及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渔业补贴、区域贸易协定等现有协议的审议和修改。

世贸组织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谈判是各经济发展国家成员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就规则议题启动谈判,反映了在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趋势下,所有利益相关者寻求利益平衡的愿望。

按照原定日程,2003年坎昆会议评估了规则谈判,2005年6月5438+10月1结束。然而,最新的非正式预测是,作为“一揽子承诺”,将推迟到2006年底达成协议。

在刚刚结束的多哈回合香港部长级会议上,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提交了《多哈工作计划:部长宣言》,其中附件D表述了规则谈判的比较原则。反倾销谈判的框架包括:程序和实施措施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特别要“澄清和完善”倾销、损害及其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反倾销措施的水平、范围和期限,包括税率计算、中期和新出口商审查、日落审查和反规避程序。

中国是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者,支持进一步澄清和完善现有的反倾销纪律和其他规则。要有效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加强透明度。反对一些发达国家的新保护主义倾向。

争议的解决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世贸组织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协议解决各种贸易争端的非司法解决程序和准司法解决程序的结合。该机制有其实体法和程序法、专门的裁决机构和规定,以确保各项建议和裁决的顺利执行。世贸组织逐步建立了一套统一适用、方式多样、滚动推进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力地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被誉为“世贸组织皇冠上的明珠”。

目前,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仍需明确和完善。作为多哈回合的议题之一,目前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八个方面:(1)专家组应该是常设机构还是临时机构;(2)上诉机构能否将案件发回重审;(3)是否需要公开听证和书面陈述;(4)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庭之友陈述;(5)货币补偿是否可行;(6)如何加强报复能力;(七)败诉方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8)如何确定第21条第五款和第8)DSU第21条的适用顺序。

知识产权

多哈回合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公共健康问题;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通知和注册谈判;审查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保护传统知识和民俗的关系;寻求医药行业强制许可问题的解决之道。

2005年6月5438+2月,WTO就知识产权协议作出了两项决定。一是延长最不发达国家适用知识产权协定的过渡期,二是修改知识产权协定,允许缺乏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从其他国家进口仿制药。这两项决定被视为多哈回合的“早期收获”。

但也有专家认为,这两项决定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意义不大。第一项决定包含“维持现状”的义务,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维持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得任意降低。第二个决定是基于世贸组织2003年的一个临时决定,至今没有任何成员援引,援引这个决定的条件非常苛刻。专家呼吁所有成员在批准中国的决定之前,在现实中测试其可操作性。

目前,这一议题的最新进展是在香港会议多哈工作计划部长宣言中提出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已根据《多哈决定》第11段关于与执行有关的问题和关注以及总理事会2004年8月1日通过的决定第1段采取了行动。并指示理事会继续审议GATT 1994第23条第1 (b)和(c)款规定的起诉类型的范围和方式,并向下一次部长级会议提出建议。双方同意,在此期间,成员不得根据《TRIPS协定》提起此类诉讼。

贸易便利化

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便利化是指简化和统一国际贸易程序。贸易程序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流动所需数据的提交、通知和处理所涉及的活动、做法和程序。通常涉及海关手续、国际运输、贸易保险和支付,以及过境时必须履行的正式手续和手续。

世贸组织中没有关于贸易便利化的具体协定和协议,但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规定散见于几个协定中,如《海关估价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这些协定都涉及贸易便利化。

2003年9月,在坎昆举行的世贸组织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新加坡问题”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由于分歧严重,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然而,在“新加坡议题”上,贸易便利化成为唯一一个获得各方一定理解的议题。2004年8月1日,在框架协议中,各方对“新加坡问题”采取了拆分的方式,只保留了与贸易关系最密切的贸易便利化问题,明确决定正式启动该问题的谈判,并就谈判方式达成一致。

由于各成员的具体情况不同,各方对贸易便利化问题的看法也不同,分歧体现在谈判的启动和形式以及是否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多边规则上。总体而言,发达成员(美国、欧洲、日本、瑞士、加拿大等国)对该问题的谈判持积极态度,并表示支持谈判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一些发展中成员更加谨慎,担心谈判会给他们带来新的负担,造成新的失衡。发展中成员普遍强调他们对执行《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潜在成本的关注,并希望改善和简化海关手续。谈判中还必须解决另一个重要问题,即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在多大程度上维持协议的有效性。

(本文由本报记者崔屹根据相关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