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有哪些侵权行为?

法律直通车可以明确回答你关于新闻侵权的问题。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性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即新闻活动中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我认为,要从法律上界定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首先要认识和把握新闻侵权的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

新闻媒体除了传播新闻信息,还承担着传播大量非新闻信息的任务。比如编辑部从事广告活动,编辑记者从事私人经营活动。此外,新闻媒体内部的一些职能部门,如发行销售部和广告部,从事侵犯他人权利的业务活动。虽然肇事者是新闻媒体,但不构成新闻侵权,只是普通侵权。因此,确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传播等具体环节。

2.新闻传播活动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害。

新闻侵权的主要客体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不会直接损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实体,但会借助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损害他人的人格权。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出影响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注3,参见王黎明等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72页。因此,在法律上,只要受害人证明新闻作品违法(比如批判性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就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害后果,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的主要后果是:1)人格损害。新闻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其受损信息会在社会上迅速传播,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必然会大大降低受害者的社会评价和公信力。2)精神痛苦。这是自然人特有的心理现象;法人及其社会组织没有精神痛苦。新闻媒体每天都在向公众传播信息,使不同地域的人们在同一时间听到相同的声音,看到相同的图像或文字资料,从而使他们的思想交流和认知接近。面对日益形成和扩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评价,新闻侵权的受害者可能会产生或感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会压力,表现为悲伤、怨恨、焦虑、愤怒、失望等心理现象。3)财产损失。新闻侵权虽然不会直接损害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但侵犯人格权会导致相关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如受害人为治疗严重精神损害而支付的医疗费、咨询费,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等。如果法人的声誉受损,可能会导致产品滞销,客户减少,甚至花费在广告产品上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资金会白白浪费,从而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4)知识产权和其他损害赔偿。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也会因新闻侵权而导致全面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