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科技、规划、土地、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五条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依法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第二章财政支持第六条市政府在市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主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发展。
设区市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市、区(市)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应当逐步提高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比例。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服务。第九条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融资方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融资方式直接融资。第十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企业资本和民营个人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融资担保。
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十一条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经营的领域,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和从事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定期发布相关创业信息,提供创业政策指导和服务。
对于初创型中小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减免符合政策的注册登记费。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创办物流、科研开发、设计创意、职业教育、信息、旅游等服务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鼓励以各种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建筑物,改造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可享受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第十四条鼓励残疾人、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复员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创办中小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第十五条各级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和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第十六条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创办中小企业。
以无形资产设立中小企业的,出资比例可以由全体投资者协商确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技术创新第十七条鼓励中小企业建立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可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或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