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小纸格式)
1,律师在刑事责任上的风险。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违反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构成容留罪;违反刑法第398条,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中国每年都有数百名律师因各种原因受到有关当局的限制。据统计,自1996以来,已有300多名律师因各种原因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比如根本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哈尔滨太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因贪污罪被判11年;律师显然不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但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彭杰律师在被告人预谋逃跑中得逞,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彭有期徒刑三年;曾为陈希同、李纪周担任辩护人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中,因帮助伪造证据,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誉为“坛中奇人”、“中原第一律师”的《人间酷刑大全》作者、河南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魁生,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54.38+00000元。2006年7月10日,“北京房地产贷款诈骗7亿系列案”中的孔卫东、詹俊两位律师被检察机关以出具文件重大失实罪提起公诉。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目前,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渐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70%以上没有辩护人。
2.民事赔偿中的律师风险。《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违反法律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由于律师自身的过错行为或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律师利益受损或诉求得不到满足,主要表现为:(1)因失职造成损失的赔偿。(2)对法律问题的误解导致错误。(3)专业化程度低导致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丢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证明错误、越权代理、拖延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案由)的判断出现偏差、向企业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当事人完全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赔偿损失。如深圳某律师将“深圳实业公司”写成“深圳实业公司”,是因为被告“深圳分公司”不偿还工程款,导致诉讼时效已过,654.38+0万余元债务无法追回,被法院判令赔偿损失654.38+0万余元并退还律师费。可以说,民事案件中律师的赔偿风险是最复杂、最难预测的。
3.律师在行业管理中的风险。《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终身不能恢复;律师有《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律师的人身安全风险。律师可能会和素质差的当事人或者对方发生肢体冲突。马,临汾律师事务所主任,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另一方竟然用手挖了马的眼睛,马的眼睛立即涌出鲜血,右眼瞪了出来。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任律师赴湖南办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被湖南醴陵市王坊乡连萌村花炮厂厂长绑架并劫持为人质,遭受非人的酷刑。花了120天才获救。萨达姆被绞死前,律师报销了其中三人的费用。
三、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1)刑事案件中律师个人风险的规避。
1.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暂时规避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的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所带来的风险。(1)没有取证。这里所谓的不取证,并不是指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的严重不负责任的不取证行为,而是指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手段和方法获取证据,而不直接调查取证的行为。律师可以以《补充侦查建议》的形式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据线索,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和证人出庭。(2)公证取证。即在取证时,会有公证员在场,对取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认证。这虽然费时费力,但既增强了证据的效力,又避免了执业风险,是现阶段可取的方法。(3)不给出无关证据。律师提交的证据首先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次,我们还必须确保提交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定罪和量刑产生影响。因此,没有其他证据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无需当庭出示。(4)避免与证人直接接触。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不得诱导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违背事实的伪证。”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什么是“诱惑”,因此往往被司法机关扩大化,给律师执业带来很大风险。在非审判情况下,律师应尽量避免与证人直接接触。
2.对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指控进行供述和辩解,不得陈述与被指控的犯罪无关的其他事实。从根本上切断律师知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罪行的可能性,规避执业风险。(2)告诉他有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并告诉他自首的法律后果。(3)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可能继续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一旦知晓,应尽可能在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通过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3.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罪名。2001,河南省焦作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平在办理一起涉嫌贪污罪案件过程中,安排助理律师卢某将复印的案卷交给被告人亲属,导致涉案证人张等人出具虚假证明,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提起公诉,成为国内首个因泄露国家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律师档案的保密等级没有明确规定,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不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有些案卷中的某些材料确实是保密的。如果办理这些案件的律师泄露了这部分材料,必然构成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因此,律师在办理刑事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据《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第二十五条拒绝其请求,并充分告知其该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二)律师在民商事业务中的风险规避。
1,案例回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受理前,应对受理后拟受理业务的可能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基本的风险规避措施进行评估和判断,排除那些容易产生风险、风险规避措施难以落实的案件。立案时要审查委托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姓名、称谓是否准确,案由(法律关系)是否规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签名是否用黑色中性笔或黑色墨水书写,是否有职业利益冲突,是否指派律师,案由, 代理合同中填写的当事人和委托权限与授权委托书和公函一致,绝对禁止将盖章的空白代理合同、委托协议、顾问合同交给委托人或其他人员。
2.充分告知风险。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都是因为在受理案件和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充分、及时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业务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或者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告知委托人。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充分、及时、书面告知客户相关事项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以便客户签署风险告知书并收取费用。
3.避免录音。避免不恰当的话被记录下来。
4.诉讼文书审查诉讼文书所列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姓名、称谓是否准确,有无遗漏当事人,案由(法律关系)是否准确,诉讼请求是否全面、正确,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引用是否准确,是否为现行有效条款,诉讼文书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是否用黑色中性笔或黑色墨水书写。
5.尽量不要接受客户的证据或法律文件原件。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过程中丢失委托人证据或法律文书,不仅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而且是委托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诱因,也是律师执业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律师只要在办理业务时坚持证据和法律文书原件全部由客户保管的原则,就完全可以避免因证据或法律文书丢失而带来的执业风险。
6.集体分析讨论。律师要利用集体智慧,集思广益,对难以把握或处理意见不一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解决方案。这样的操作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律师专业水平限制带来的赔偿风险,也为律所日后冷静面对纠纷提供了思想和措施准备。
7.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性或重要程序性权利时,即使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也应尽可能由被代理人本人实施,如追加、变更、提起诉讼、签订调解和解协议、撤诉等。
8.尽量不要收集法律文件。尽量不要代当事人签收、领取起诉状、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需要代当事人签收、领取法律文书的,应当由当事人签收并存档。
9.严格审核律师证言和结论性法律意见。《证券法》第189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误导性、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持有这样的结论性法律意见书,在律所内部进行审核,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这样做的好处是,既有效地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又体现了律所对客户的绝对负责。
10,加强档案管理。认定律师是否达到了勤勉尽责的要求,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办理业务卷宗。律师执业风险大多发生在案件结案之后。如何判断律师工作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多大程度的过错责任,是最重要的依据。因此,为了规避风险,必须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和制作水平,并长期保存。
(三)律师在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的风险规避。定期拜访,加强内部处理,减少投诉。要建立一套客户定期回访制度,及时联系客户,了解客户意见,积极协调客户与经办律师的矛盾。一旦委托人提出异议,负责的律师会先灭火,必要时可以承担一定的无过错责任。如果律师确实处理不了,要及时举报,律师事务所先进行有效处理,争取把投诉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D)避免律师的人身安全风险。
1.如果你不是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或者对刑事辩护知之甚少,可以尝试与有经验的律师共同组织刑事案件。2.男律师代表女方与男方离婚时,应尽量与女当事人保持距离,在法庭上注意措辞。3.在法庭上,如果检察官和法官的错误不影响案件的结果,律师就不应该对检察官和法官的错误大惊小怪。4.律师如果不是因为开庭或者重要事务,必须在上午十一点到下午五点之前离开公安机关,否则在别人等饭的时候你走了会很失望。5.吃饭不要自己选客人,要请的人打电话就行,否则把一群人放在一个桌子上内斗,会导致内讧,伤害池中之鱼。6.和公检法的人打交道,职位越低,越要有尊重。地狱之王好对付,小鬼难对付。7.远行最好有两个同事在一起,可以互相照顾,尽量远离违法行为。8.跟江湖人打交道要小心,尽量保持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