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类型有、和外观设计专利。

法律主观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同于或者近似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中国公开使用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同时,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由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也就是说,设计必须是美学上的,可以在工业上应用。所以外观设计专利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其区域标准、出版宣传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宣传采用国内标准。也就是说,专利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或者在中国使用的外观设计不同且不相似”。(2)应该是原创。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的独创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独创性主要是指专利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征,或者“不相似”。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似,要用外观设计对比两个同类产品,看整体是否相似,不能对相似的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3)要美观。对于是否有美感作为外观设计的专利,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美国、英国等都不把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德国、日本等国把人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美观。(4)应适合工业应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交换和经济发展,所以专利设计必须适合工业应用,即可以以工业生产的方式置于产品之上。

法律客观性:

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法中所说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产品外观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三维造型或表面图案,也可以是两者的结合,可以工业化生产和复制。新颖、华丽、精致、流畅、独特的产品和包装设计,具有开发周期短、见效快、投入产出比高等优点,为创造名优产品、打入国内外市场做出了独特的贡献。除上述保护范围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还可以巧妙地运用外观设计专利来维护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1998,笔者接待了一位香港“国际球迷会”的组织者,他询问如何保护中国“国际球迷会”的会徽。当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商标的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特点,建议国际球迷协会的组织者以国际球迷协会会徽为载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国际球迷协会的组织者立即申请了名为徽章(国际球迷协会)、标志卡(国际球迷协会)和纪念卡(国际球迷协会)的七项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国际粉丝团的会徽图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可以阻止他人将国际车友协会会徽图案注册为商标。最近,国际球迷协会的组织者发现有人擅自在名片上印上了国际球迷协会的会徽。受国际球迷协会组织者委托,作者向当事人宣传知识产权常识,当事人同意立即停止以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非法使用国际球迷协会会徽图案。试想一下,如果国际球迷协会会徽在7年前没有拿到设计专利权,或许国际球迷协会会徽早就成了别人的商标,更有可能成为别人赚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