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特殊标志许可使用的期限

随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推广使用,企业使用专用标志的积极性在提高,一个问题产生了:专用标志的使用期限如何确定?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于官方标志,如何许可其使用,当然要受官方规定的约束。

1,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采用公众* * *标记和地理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标注。也就是说,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要一起使用。如何申请使用?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三章,使用者可以直接向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

农产品特殊地理标志许可使用的期限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2.“红色标签”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用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废除了原有的质检和工商专用地理标志,推出了自己的新标准,业内称之为“红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没有规定专用标志的允许使用期限,只是沿用了《地理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的一些情形。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许可期限是没有规定时间而任意约定的呢?

不,不,现在这个问题也在困扰审计机关。企业在申请使用“红标”时会遇到这种麻烦,会影响“红标”的审批时间,所以企业要有心理准备。我们共同期待有关部门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而“绿标”不存在这个问题,仍然可以由申请人和持证人协商确定。

六月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