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啊!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2.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婚前所有房屋、从部队带回的复员费及其他个人物品归李所有;黄的遗赠收入65,438+05,000元及个人专用物品归其所有,其存款30,000元、李的投资20,000元、其经营中形成的债权及家用电器归双方所有,原则上均分。
3.夫妻财产关系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产生。一旦夫妻关系终止,夫妻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夫妻财产关系一般包括夫妻财产所有权、夫妻扶养关系和夫妻继承权。其中,夫妻财产所有权是财产关系的核心,夫妻财产制是其法律表现形式。我国现行婚姻法既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也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从实际情况看,法定财产制占绝大多数,但约定财产制逐渐被人们接受。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归属,因此适用法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判决首先要区分夫妻所有的财产和个人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未确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致残的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属于另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一套一居室房屋婚前归李所有,从部队带回的复员费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黄声称* * *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黄叔叔的遗产命名为黄的,李主张* * *有财产,无法律依据。存款虽在黄名下,但不能认定为她所有;李获得的赔偿金及其形成的债权属于婚后所得,也应归双方所有;家用电器为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应纳入* * * *范围,个人专用衣物依法归其所有。人民法院的认定符合事实,于法有据。
(本案例源于一个真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