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法律分析:第一,成立和保全的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设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维持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抵押登记是以抵押登记记录的存在为基础的,注销登记意味着已登记的抵押不复存在。质押的设立和维持不同于抵押。质押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还需要出质人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押物交给债权人占有。没有质押合同的约定,仅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将质押物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是不可能设立质权的。质权人继续占有质押物也是维持质押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押物的占有的,质押消灭。第二,题材不同。抵押的标的物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动产抵押-质押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重叠。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是抵押还是质押,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有标的物。第三,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抵押不以转移抵押物占有的形式进行,抵押人仍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财产的占有形式,质权人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产出物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质押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