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全股权的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股权的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第51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有关企业应得的股息或者红利,由有关企业支付给被执行人,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冻结被执行人期望从有关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并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在到期后支付给被执行人。期满后,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企业撤销,并出具撤销回执。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强制被执行人转让,或者直接拍卖、变卖处理,或者将股份直接补偿给债权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投资权益或股权被冻结的,应当通知相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过户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被冻结的投资权或股权。

第五十四条被执行人在其法人独资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转让,以转让所得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拍卖、变卖或者转让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权或者股权。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投资权或者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或者股权,以转让所得向申请人清偿债务。

第五十五条经合资、合作企业另一方同意,并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被执行人被冻结的投资权或股份可以转让。

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保护合资对方的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六条有关企业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红利,或者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让手续,致使被转让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已支付的股息、红利或者被转让股权的价值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扩展数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可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法中也有规定。

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物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比如冻结当事人的全部银行存款,超出了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就会限制对方的经营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得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于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争议财产的价格。

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为保证执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以下简称履行通知书)。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方。

履行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履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方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被执行人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记载,并由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异议。第三人部分承认或者不同意债务的,可以就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且未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予以执行。本裁定书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后,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拖延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第三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强制执行。

67.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致使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无法收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可以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

68.对第三人作出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向他人强制执行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69.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被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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