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资源,包括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资料、科技文献和公共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开放获取,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科技资源所有者)将其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享,用于科学研究、实验和技术开发的行为。第三条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当对外开放,享有* * *。科技资源的具体开放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其他形式的资金和各种无偿援助,形成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实现* * *享受。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资源开放和享有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第五条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资源开放与共享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技资源的开放和享受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太原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合作和科学文献、科学数据、科学成果开放共享为基础,建设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外省市的合作,逐步形成连接各方、发挥中介作用的开放体系。第七条科技基础平台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发布科技资源的分布、名称、类别、应用范围、对外服务规则等信息,为科技资源开放提供在线查询、检索、服务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
科学技术资源的所有者应当提供有关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第八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科技资源开放目录,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后,通过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布。第九条公开获取科技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科技资源所有者应当与科技资源使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费用。第十条科技资源所有者在提供科技资源服务时,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科学技术资源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提供* * *享受服务达到考核要求的,可以获得财政资金的运营补贴和升级补贴;
(四)具有保管和维护科技资源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保证用户使用的技术水平、专业人员、相关设施和管理制度;
(五)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第十一条科技资源的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依法享有科技资源的* * *使用权;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利用* * * *形成的成果和新的科技资源的所有权;
(三)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费用;
(四)合理、妥善利用科技资源,采取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措施,防止科技资源的破坏或流失;
(五)不得侵犯科技资源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第十二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中设立科技资源开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二)公益性和基础性科技资源的建设、维护和享用;
(三)享有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资源开放权;
(四)科技资源的开放* * *享受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科技资源开放* * *享受服务运营补贴和升级补贴。第十三条用市或者县(市、区)财政资金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者新建科研实验基地的,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进行评估。经评估,本市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研究试验基地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申请人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不得新购或新建。第十四条经批准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或者建设科研试验基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对外开放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建立科技资源公开* * *评估制度。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加入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科技资源所有者在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开放功能、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价结果作为运营补贴和升级补贴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