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证可以转让吗?
近日,《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第三次征求意见结束。据说新《条例》的出台已经进入倒计时。从农药管理新政可以看出,国家对农药企业的管理和准入门槛的要求在提高。一个月之内,业内人士纷纷对新规的修改发表意见,一些大型企业和协会呼吁在新规中加入农药登记证转让的许可条款。业内人士看法不一,分歧很大。企业认为,在未来行业整合的大背景下,兼并重组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一些小企业的证书转让,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农药登记证转让。农药登记证虽然属于行政许可,但是耗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还涉及到一些专利技术。它是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行政许可,应视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具有可转让性。不转让是一个障碍。允许单据自由流转,将大大节省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环境污染,节约社会资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农药市场淘汰有序退出机制,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目前虽然允许包装转让,但不能拆分转让,新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企业的并购。此外,新《条例》应参考国外做法,建立农药登记证交易转让制度。只要受让方使用与转让方注册农药时相同的工艺路线和生产条件,就可以实施转让。为了监控农药登记证的转让,必须经过农业部的批准,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解决并购后生产要素的整合优化,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许可证。农药登记是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部门生产经营某种产品的资格的确认和许可。登记不仅是一种认可,也是一种证明,对公众具有一种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除外。农药注册非常严格,只有注册的人才能从事相应农药产品的生产。如果注册人在获得许可后,允许其他未注册的人从事注册农药的生产,由于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差异,农药的质量将难以得到保证。国家制定的农药登记制度也将名存实亡。虽然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这些都是企业获得农药生产批文的前提条件,是农药企业存在的基础,是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标志。农药登记证一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必然导致农药市场的混乱和假冒伪劣产品的猖獗。所以企业对农药登记证流通的渴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律不允许。(编辑: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