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应税行为免税与出口免税的区别
我国纳税人有哪些跨境应税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9号)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项目在境外的建筑劳务。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施工地点在海外的项目提供的施工服务属于项目的海外施工服务。(二)国外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和矿产资源的境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务。(四)会议展览场所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境外会议展览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场地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5)具有海外存储位置的仓储服务。(六)在境外使用标的物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播放服务。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是指在境外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场所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广播、电视、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设备向境外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和旅游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就地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艺演出、文化比赛、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通过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者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向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寄递服务和保险服务。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是指:(1)将信件、包裹和其他邮件投递出境。(2)在海外发行邮票。(三)出口邮政图书和其他集邮品。2.出口货物收发服务是指对出境信件和包裹的接收、分拣和发送服务。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免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向寄件人收取的总价及价外费用。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十)出售给境外单位的电信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电信服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完全属于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十一)出售给境外单位的知识产权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服务的实际接受方是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十二)完全在境外消费销售给境外单位的物流辅助服务(不含仓储服务和收发服务)。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在境内机场、码头、车站、空域、内河和海域停靠时,纳税人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和客运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和装卸服务,完全属于境外消费中的物流辅助服务。(13)法医咨询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出售给境外单位。以下情况不完全属于境外消费中的法医咨询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国内单位或个人。2.国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定服务和咨询服务。(十四)销售给境外单位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以下情况在国外消费不完全属于专业技术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者是国内单位或个人。2.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中国天气、地震、海洋、环境和生态状况的环境和生态监测服务。3.中国地形、地质构造、水文和矿藏的测绘服务。4.中国城市、乡镇规划服务。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器械;
(3)古旧书籍;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残疾人专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