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仪式后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一般认为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支付订婚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彩礼给付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及其家庭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它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契约,不同于一般的赠与。
首先,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终止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辛辛苦苦多年,花光了所有的钱来支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所逼,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这种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是无法否认和忽视的。“作为支付彩礼的代价,本身就包含了对方同意结婚的前提。不结婚,它的目的就落空了。此时,如果彩礼仍归对方所有,显然就背离了当初付出时的初衷。而且,根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其本身含有对方同意结婚的前提”的内容,“条件”在其解释中应当包括“默示条件”。所以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解除婚约。
彩礼诉讼需要什么证据?
1,证明当时男女双方都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
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来体现,也可以通过举行订婚仪式、拍婚纱照来体现,说明双方都有谈婚论嫁的意向。注意,谈婚论嫁和谈恋爱是有区别的,简单的恋爱告白并不能体现双方谈婚论嫁的状态。
2.证明财产支付的证据。
如果礼金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那么要提供银行转账明细;如果你买了房子或者车辆,你可以提供自己的投资证明,因为根据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把大额财产登记在别人名下一般是作为彩礼的。
3.证明付彩礼是当地习俗。
当地风俗习惯可以听取当地媒人、村长、村委会主任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民法典法律并没有禁止彩礼,只是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物。意思是说,和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不一样的。不能混淆。禁止以婚索取财物,反对以婚强行索要彩礼,或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己的经济条件自愿支付女方的钱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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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
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