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商业条款国际组织: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国际法控制
《卡塔赫纳协定》列举了八种限制性商业惯例和其他类似的限制性条款:(1)规定接受方必须从供方指定的来源购买机器设备、中间产品、原材料或其他技术或长期雇用供方指定的人员;(二)限制受方技术产品的销售价格;(三)限制受方使用的技术范围或者产品结构和产量;(4)供方有优先购买受方全部或部分产品的权利;(5)限制受方采用竞争性技术;(6)受方应将转让的技术改进或发明交给供方的条款为反馈条款;(七)强迫受让人支付未实施专利的使用费;(八)禁止或者限制出口;(九)其他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2.欧洲罗马条约中关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罗马公约》禁止限制和妨碍竞争、滥用市场优势、谋求市场垄断等限制性商业惯例,主要包括(1)直接或间接限制买卖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的做法;(二)限制或者控制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或者投资的行为;(3)分割市场或供应来源的做法;(4)在同一交易中,对不同的当事人区别对待不同的交易条件;(五)强迫对方接受与交易无关的条件和要求,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根据欧洲共同体协定和条例第85条。欧共体理事会第17号和第27号,凡有损于成员国间贸易,妨碍、限制和破坏欧洲市场竞争的协议和决定,一律认定无效,各种技术协议要报欧共体委员会审查。
区域集团的法律法规在协调其成员之间的限制性条款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法来调整限制性条款,这仍然给有效控制限制性条款带来诸多不便。《哈瓦那宪章》( 1948)首次在国际许可协议中对限制性商业措施作出了特别规定。《宪章》第46-52条规定了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则,包括磋商程序、调查程序、限制性商业措施、成员义务、合作救济制度和国内措施。《宪章》第50条规定,“各成员应根据其宪章或其法律制度和经济组织的规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证在其管辖范围内不从事(限制性商业措施)……并协助国际贸易组织制止此类措施”。但是宪章胎死腹中。
多年来,联合国还致力于监管限制性商业惯例。1980年4月22日,联合国限制性商业惯例会议通过了《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明确指出“限制性商业惯例会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示范法有助于实现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消除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目标;确保限制性商业惯例不会阻碍或取消因降低不利于国际贸易,特别是不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带来的好处。”联合国贸发会议1978起草的《技术转让国际行为准则(草案)》第四章成为历次谈判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限制性条款的含义和评价标准上相持不下。在1981的4月份的会议草案中,列出了20条限制性条款,但经过反复磋商,最终采用了65438。
WTO的TRIPS协议可谓是“国际社会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和打击不正当竞争方面取得进展的一个里程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限制性条款如下:该协定第7条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目标包括保护和管理“应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传播、技术创造和用户的互利、改善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平衡权利和义务”;《协定》第8条第22款允许成员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不合理做法。“第40条是许可协议中限制性条款的特别规定,其第1款承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许可条件或做法限制竞争,对正常贸易产生不利影响,阻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第2款授权成员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禁止或控制这些条件或做法,明确规定禁止或控制单方面反馈条款、不能对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款和强制许可;第3条和第4条规定了协商的程序和制度。过去,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关于限制性条款的规定相对较少,而且侧重于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很少关注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TRIPS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同时也应该看到,TRIPS本身有很大的局限性,与发展中国家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
1,TRIPS协议采用了发达国家倡导的“竞争”标准而非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标准。这反映在《协定》第二部分第八节的标题“合同许可中的反竞争做法”和第40条“承认和限制竞争”的规定中。
2.TRIPS在具体识别限制性条款时采用了“合理规则”。《协定》第40条第2款授权"成员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或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这增加了限制性条款确定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发达国家。
3.TRIPS规定成员国在采取行动控制限制性条款时有磋商的义务。该协定授权其成员根据其国内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限制性条款,只要其不与本协定相冲突。同时强调,当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属于另一成员的国民或在中国有住所的知识产权持有人违反了该国关于控制限制性条款的法律,并打算依法采取行动时,应与该成员进行磋商。这使得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控制的限制性条款的干预合法化。可见,未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限制性条款的控制问题上将会有激烈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