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对国家级开发区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①发展定位。努力把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科技创新驱动、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

②转变发展方式。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在发展理念、设立模式、管理模式上加快转变,努力实现从追求速度到追求质量、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主导、从同质竞争到差异化发展、从擅长硬环境到赢在软环境的转变。

③实施分类指导。东部地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继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和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依托区域比较优势,努力打造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承接产业转移能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代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④探索动态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倒逼机制,细化监管考核。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经济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升级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长期滞后发展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将通过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方式进行处罚,逐步实现提升与退出并重的动态管理。

⑤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将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引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实行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相同的综合评价标准。

⑥提高投资质量和水平。稳步推进部分服务业对外开放,提高产业国际化水平。推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外资的技术溢出和综合带动效应,积极吸引先进制造业投资,努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意见[2005]15号。

①开发区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和管理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得与其行政区域合并或取消设立管委会。

(2)规划用地和面积扩展调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确需扩大规划面积或者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外包产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型商业零售或房地产开发;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工作。

③土地利用: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和土地利用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按照城镇用地形式分批单独组织审批,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对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④金融政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⑤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施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政策,适当提高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贴息政策;中西部地区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间及国际组织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⑥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R&D中心、金融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鼓励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高素质人才来区投资创业。抓紧研究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高附加值服务和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励创新的保障体系。

⑦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加工贸易优化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