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界定了三个原则:第一,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组织;第二,仲裁中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事项;第三,仲裁的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在经济活动中因订立或履行各种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不动产合同纠纷、期货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海事纠纷等。它还包括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涉外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和国际技术合作的纠纷。

其他产权纠纷主要是指因侵权引起的纠纷,多见于产品质量责任、知识产权等领域。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些纠纷虽然是民事纠纷,但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财产权益纠纷。但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自身无法自由处置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判决或政府机关裁决,不属于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纠纷无法裁决。行政争议又称行政纠纷,是指行政争议?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发生的争议。国外法律规定,此类纠纷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