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解释的第21号司法解释?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2、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予专利权前;
7.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和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申请的决定;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决定案;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费用裁决案;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
15、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案;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一类是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主要是本条1-9项规定的案件,行政案件主要是本条10-15项规定的案件。以下两类专利纠纷案件划分如下:
一、专利民事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申请专利的权利,是指发明创造的所有人、单位或者个人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专利申请权纠纷是指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在申请专利前或者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前发生的纠纷。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有:1、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纠纷,主要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就谁拥有发明专利申请权发生的纠纷;2.合作完成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争议;3.关于谁是发明者或设计者的争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专利申请权案件按性质一般分为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科学确定相应案由。
(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纠纷是指在一项发明被正式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
谁是专利的真正拥有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诉讼的分类,专利权属纠纷应属于确认诉讼。
根据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专利权属纠纷主要有:1、职务发明创造,被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非职务发明取得专利,取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2、非职务发明,因单位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3、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由委托开发人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4、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在没有合同且没有其他当事人放弃专利申请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 * *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由此引发了纠纷。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注意区分专利权属纠纷和专利申请权纠纷两种不同的案件。专利权属纠纷与专利申请权纠纷有一定的相似性,有些专利申请权纠纷可以转化为专利权属纠纷。比如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在专利申请阶段,因单位是否应该申请专利或者单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否应该申请专利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授予专利权时,发明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应该是专利权属纠纷。这两类纠纷的主要区别有:1,纠纷发生的时间不同。如前所述,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专利权属纠纷主要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2.各方争议的焦点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的焦点在于谁有权申请专利;专利权归属案件的焦点是专利权应该归谁所有。3.争议发明创造的法律地位不同。专利申请权纠纷中的发明创造正在申请专利或者审批中;专利权属纠纷的发明创造已被授予专利权。4.争论的内容不一样。专利申请权纠纷与专利所有权纠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专利权被授予后,一些专利申请权纠纷可能会转化为专利所有权纠纷。5.处理结果不一样。专利申请权争议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只需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申请人和设计人进行变更,审查即可继续进行;专利权归属争议解决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人的姓名和地址的变更。
(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是指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而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在专利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且较为复杂。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授予专利权。
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根据该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4.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专利方法的使用;6.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涉及上述行为的纠纷均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四)假冒专利案件
假冒专利案件,是指经营者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擅自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使人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在广告等宣传材料和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号而引发的案件。一般来说,有效专利权的存在是假冒他人专利的前提。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假冒专利案件与假冒专利案件的区别,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分别处理。所谓冒充专利案,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欺骗行为。冒充专利侵害公共利益,本质上是欺骗公众,破坏专利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公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专利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假冒专利案件,主要是原告要求追究假冒者民事责任的案件。此类案件情节严重时,还可以按照假冒他人专利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职务发明
人员和设计者的报酬和报酬争议
在该条司法解释中,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明确,发明人、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属于专利纠纷。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许多单位把因实施职务发明创造带来的经济利益而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额外报酬视为报酬,而没有意识到它实际上应该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这使得许多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不利于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中国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第13条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和主要实施者,应当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利益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这一司法解释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考虑了当事人对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争议。应该进行法律调整。当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有司法救济的渠道。因此,应将此类案件明确界定为专利纠纷案件,以便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的有关决定,切实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者和设计者的实际利益,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六)诉前申请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案件。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理的新型专利纠纷案件。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如果不立即制止,放任其扩大损害结果,甚至等到整个诉讼程序结束后再采取相应措施,都有可能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TRIPS协定》第50条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有权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中的先予执行措施,但没有明确规定在当事人正式起诉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制止侵害。为了提高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避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同时也为了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专利法修改中特别增加了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责令停止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065438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诉讼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的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
(七)发明人、设计人资格案件
发明人和设计人资格案件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后,关于谁对一项发明创造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
本文主要涉及署名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报酬和报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