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规定青少年享有哪些权利?
中国法律规定青少年享有哪些权利?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生存权、参与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
财产所有权、专利权、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哪些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国家管理、参与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并享有在政治上表达个人意见和愿望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和收藏。
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个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宗教的自由;同一个宗教,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相信过去但不相信现在的自由,也有相信过去但不相信现在的自由。
第三,公民的人身权利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
4.公民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
第四,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获得国家赔偿权。
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1.批评权是指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态度和作风提出意见。
2.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方案的权利。
(二)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上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可以分为诉讼上诉和非诉上诉。
(1)诉讼申诉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判决,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它一般对上诉的主体、客体、期限、理由、效力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诉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申请重新处理的行为。它一般对上诉的主体、客体、期限、理由和效力没有特别的限制。
2.检举权是指公民有权检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并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人员给予处分。
3.检举权是指公民向有关机关揭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
(3)获得赔偿的权利
1.获得赔偿权是指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时,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65438+1995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详细规定了公民获得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从类型上看,国家赔偿可以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动词 (verb的缩写)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获得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公民享有平等的就业、选择职业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国家努力增加就业,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
3.国家提倡劳动竞赛、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
(2)休息权
1.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假或者休息的权利。
2.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周末制、休假制、探亲假制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和设施。
(3)财产所有权
1.范围——公民可以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
2.保护渠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
3.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也就是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四)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1.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和条件,有老年退休的权利。
2.上述人员退休后享受一定的工资及其他生活待遇。
⑸获得物质援助的权利
1.前提条件:①年老;②疾病;③丧失劳动能力。
2.具体措施:
国家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二)国家实行退休保障制度;
(三)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不及物动词公民的文化和教育权利
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和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主要包括九年义务和岗前培训义务。
(2)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科学研究自由意味着公民有权以各种方式从事各种科学研究,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在科学工作中自由讨论问题和发表意见,对各种科学问题和学派持有自己的见解。
2.文化艺术活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兴趣从事各种文学艺术活动,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发展自己的文化艺术风格。
党章规定党员有哪些权利?党章规定是什么?党员,籍贯* * *,享有以下权利:
(l)出席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加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对党的政策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批评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向党负责任地报告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惩处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更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选举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6)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与并为其辩护,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七)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提出意见。
(8)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从中央到中央的各级党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有哪些权利?中国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义务教育权
(2)接受父母监护
(3)保持个人隐私。
(4)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五)保障人格尊严权
(6)人身安全和财产继承权。
十六周岁是中国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特殊标志,是公民享有和承担完整权利和义务的特殊起点。
在我国,大多数公民只有在精神正常、年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才能独立享有和承担完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少数年满16周岁的公民,由于特殊法律情况的出现,可以独立享有和承担全部权利和义务。
国家法律规定教师有哪些权利?根据《教师法》,中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被称为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所在学校教学计划和教育工作量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组织课堂教学;有权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对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和具体内容进行改革和试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职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享有这一权利。虽然有教师资格,但对于那些没有被雇用或被解雇的人来说,这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滞状态,只有当他们被任命时才能行使这项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辞退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研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和著书的权利。有权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职;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两者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学生权利管理。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他们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对他们的升学和就业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法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和能力。教师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各方面的管理,把关爱学生与严格要求结合起来,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4.按时领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冷部门假期带薪休假。称为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教师基本的物质保障权利。教师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班级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其他津贴。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福利和优惠,以及冷部带薪假期。作为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教育法和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薪金;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教师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是宪法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他们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适当方式,促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为例,教师参与管理的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讨论员工的奖惩办法和其他与教员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讨论教职工住房分配及其他与教职工相关的福利事宜;监督学校管理。教师在行使民主管理权时要注意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用。
6.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被称为继续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他们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继续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应当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谁没有选举权?根据我国法律,谁没有选举权:
18岁以下的公民。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女性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哪些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详情如下:
1.政治权利:法律赋予妇女的政治权利,是指妇女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干部的权利。这是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中国妇女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权;三是监督、批评和建议权,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第四,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六,通信自由权。
2.文化教育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女性在入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遣出国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二是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与男性儿童少年平等。第三,妇女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与男子平等。第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权利。第五,妇女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妇女劳动权: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社会并根据社会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获得报酬的权利。妇女劳动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就业权、休息权、物质供养权、分配权、晋升权与男子平等。
4.妇女财产权:公民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物权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继承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妇女的上述权利与男子平等,受法律保护。
5.妇女的人身权利:法律确认妇女的人身权利与男子平等,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和妇女当家作主的法律地位。人身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妇女的生命安全不容侵犯;女性肖像不可侵犯;妇女的个人名誉不可侵犯;女人的家是不可侵犯的。
6.婚姻家庭权利: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是指公民在结婚、离婚和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妇女在结婚和离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家庭中,妻子的权利与丈夫的权利平等,母亲的权利与父亲的权利平等,在所有家庭成员中,妇女的权利与男子的权利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按照计划生育要求终止妊娠和抚养子女的权利,以及离婚妇女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给予了特别保护。
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中哪些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加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对党的政策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任何党组织和党员,负责任地向党揭发和揭露任何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对违法乱纪的党员给予处分,要求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并为其辩护,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七)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提出自己的意见。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乃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从中央到中央的各级党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