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根据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费可供参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的种类、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根据该条的规定,提及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应当以专利权人就其专利与他人订立了专利许可合同为前提。倍数之所以至少要高于1倍,是因为许可费一般低于被许可方从专利实施中获得的收益。正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通常具有双赢的性质。许可合同的双方都可以从专利实施中获益。不可能规定被许可人将专利实施所获得的利益全部交给专利权人,否则被许可人同意订立许可合同就没有意义。因此,如果仅以1倍的许可费作为侵权赔偿的数额,将违背该条规定的侵权人的非法利润可以作为赔偿数额的原则,无异于鼓励侵权。在适用上述规定时,除了'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和'有专利许可费可供参考'等要件外,还应当考虑专利权的种类、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费的数额、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因素,而不是简单地将专利许可费数额乘以1~3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