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险投资问题!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资本形式,在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过程中,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时至今日,我国风险投资在融资渠道、规模和数量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瓶颈”。鉴于此,本文着重探讨我国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以期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政策有所启示。

一、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及其意义

政府风险投资确实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初创阶段,这一点已被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是否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如成立国有股权风险投资公司)。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认真吸取美国政府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发展风险投资业失败的教训。

1958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小企业法案,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和实施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引导私人资本投资风险企业,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以非常低的利率从小企业管理局获得贷款,这使得许多小企业投资公司没有将资金投资于高科技风险企业,而是以高利率的形式向那些有现金流入的企业提供债务融资,以确保较差的利润。此外,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无法吸引高素质的投资经理,因此投资经理往往因素质低、专业水平低、管理不善而失败。从65438到0976,美国700家小企业投资公司中有232家成为问题投资公司。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立法,赋予小企业管理局更广泛的执法和监管权力,以加强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审计和管理,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扭转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惨败。小企业投资公司从1997减少到276家,占美国风险投资总额的21%。到了1999,比例急剧下降到l%。

因此,即使美国有如此好的商业环境和市场机制,政府直接投资也不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理想方式。在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不可能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培育一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因为无论代理方案多么完善、设计多么精良,都难以解决投资方所有者的缺位以及由此衍生的代理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双重软化,大量国有股份创投公司因投资失败而破产,或者回到“政府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的老路,市场和政府的职能都失效了。因此,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直接投资,而是通过适当的投资来提高风险投资企业的声誉,引导民间资本,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二,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政府投资已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政府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出资:

1.地方政府直接投资、机构投资者为主要投资者的股份制创业投资公司。

这类公司往往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公司规模一般较大,如深圳市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资本6543.8+0亿元,深圳市政府出资5亿元,其余由社会机构投资者投资。

2.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

这些公司大多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建,由科技行政部门管理。比如江苏高新投资公司,总资本2.5亿元。

3.由政府科技部门出资作为主要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公司包括上海创新科技集团公司、广东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天津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目前,这类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机构中占很大比例。

4 .政府主管部门科技投资引导,主要吸收机构投资者参与股份制创业投资公司。

在这类公司中,政府科技部门的投资主要起到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市场。比如投资6543.8+0.2亿元成立的陕西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陕西省科委投资,其余由陕西秦简实业公司和长安实业公司组成。

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没有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民间资本参与度低,导致风险投资规模小,融资渠道单一。

第三,政策建议

风险投资业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才能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金融支持体系。因此,拓宽资金来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间资本在风险投资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结合国情,我国在解决风险资本短缺问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学会用两条腿走路

在中国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使用国内的资金;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风险投资,运作规范的外资风险投资公司应是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的发起人之一。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引入大量国际资本;带来国外先进的风险投资管理经验;与国际资本市场和高科技市场的沟通渠道;方便获取国际企业市场的信息;扩大与国际贸易组织的联系。

2.为风险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政府担保。

政府担保在国外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实际数据,政府担保的资金放大倍数通常在l0 ~ l0 ~ 15之间。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向风险投资行业发展。在我国,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民间资本较少涉足创投行业。鉴于这一事实,我国政府可以采取政府担保的手段,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风险投资业发展,从而发挥政府担保的乘数作用。

3.放松金融管制

风险资本的供给是风险资本运作的首要环节。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是:风险资本供给来源单一,风险资本规模小。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并不缺乏资金,存在巨大的风险投资潜在供给来源。因此,可以采取一些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措施,拓宽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增加风险资本的有效供给。比如,允许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适度参与风险投资,鼓励上市公司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者是否参与风险企业取决于投资的潜在风险和预期收益。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潜在风险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是完全正当的。由于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与政府的税收政策直接相关,我国政府可以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大量闲置的社会资金投资风险企业。

5.降低科技企业设立的“门槛”。

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大量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建立,就不会有对风险投资的巨大需求。美国实行“无门槛”公司注册制度,不到两个小时就可以注册一家公司,注册费65438美元+08。与此相比,我国现行的公司登记制度是高“门槛”的。中国可以根据国情降低公司注册门槛,促进风险投资的有效需求。

6.加强高新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投资的市场风险,鼓励风险企业投资,增加风险企业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刺激资金特别是民间资金向高风险高回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流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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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萍彭美玉崔永生来源:经济体制改革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