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股份被转出。怎么把他们找回来?

在离婚诉讼之前或期间,拥有公司股权的配偶一方将股权转让给亲戚、朋友或其他人。对方该怎么办?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尽可能挽回损失?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期间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诉,宣告股权转让无效。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者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另一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股权转让款。

1.离婚期间将股权转让给亲友的,可以另行起诉宣告股权转让无效。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王表示,离婚时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往往会将股权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自己的亲友,意图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给另一方。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应该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后以现金出资设立公司的,除夫妻另有约定外,作为出资的现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成立后,出资会转化为公司股权,所以婚后通过出资成立获得的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夫妻一方婚后从公司获得股权或股票期权。根据婚姻法精神,该收入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因此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股权,无论是出资设立公司,还是通过股票期权,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全部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双方办理股权转让的权利平等,持有股权的一方不得擅自转让股权;擅自转让股份的,属于无权处分人。至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效力,应当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即股权受让人以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股权才有效。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将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友,亲友知道股权是婚后取得的,夫妻之间存在离婚纠纷,则取得股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夫妻离婚时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亲友的,违反了“合理补偿”原则。因此,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其亲属或朋友的,可以另行起诉宣告股权转让无效。

二、第三人以善意有偿方式取得股权,对方可要求分割股权转让的律师提醒沪上专业离婚律师王注意,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期间可能转让股权,另一方应尽量在股权转让前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使相关股权纠纷一次性诉讼解决。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转让股权,另一方必须另行起诉,要求法院宣告股权转让无效,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 * * *所有的其他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