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担保制度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是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制度,也是保证当事人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质性、充分性和及时性的保障的制度,包括诉讼救助制度、临时救济制度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如何完善诉讼保障制度,也是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考虑的重要内容。从提升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出发,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主要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来完善诉讼保障制度。

一、诉讼援助制度

诉讼救助制度可谓是保障贫困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实体权利的“希望工程”。目前,我国存在诉讼费用高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实体权利的保障。国家在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时,应该不分贫富平等保护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因为贫困而得不到保护,是违背司法公正原则和司法为民理念的。因此,国家有义务实质性地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或当事人接受管辖的权利,诉讼协助制度的出现成为必然。作者在这里区分了诉讼援助和法律援助。诉讼救助制度是指对贫困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或者免除其诉讼费用担保的制度。这一制度不同于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为贫困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诉讼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消除当事人之间因经济实力差异而可能导致的实际行使诉讼权利的差异,从而维护当事人。说霓虹抗势减龋?刀鞘到底下来没有?牛奶架?

未来的民事诉讼法是否应该规定这两项制度?这首先要讨论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目前的诉讼收费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些规定不合理、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混乱,给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很大障碍。尤其令人担忧的是,法院这种自决的做法也引起了广泛的质疑,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都是有问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征收非国有财产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明显违法。其次,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纳入各级法院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收取与法院的利益密切相关,审判机关与其审理的案件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严重违背了司法中立原则。再次,诉讼费用的计算取决于诉讼标的价格的计算,而诉讼价格的计算不仅与诉讼费用的收取有关,还与诉讼程序的适用有关,如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等级关系的确定等。因此,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科学、合理地规定诉讼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诉讼费用的收取应从当事人的诉权、财产权等实体权利的角度考虑,而不应从国家可获得的利益考虑。

诉讼救助制度涉及诉讼费用的缓交、减免,与诉讼费用制度密切相关,也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费用部分和诉讼费用制度中规定诉讼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虽然与诉权保护有一定关系,但与国家财政政策和律师制度的关系更为密切。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的整体结构,法律援助制度不应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而应由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临时救助制度

人们在享受诉讼救济的公平文明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它的滞后性。临时救济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弥补传统诉讼救济的滞后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临时救济制度包括财产保全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但这两项制度存在先天缺陷,立法非GAI。就保全制度而言,许多非财产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临时救济的客观必要性,而我国的保全制度仅限于财产性案件,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中对人身权、路权、知识产权等非财产性案件临时救济的需要。,不能通过财产保全制度救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是财产不能保全但客观上需要救济的情形,都被列为先予执行制度进行调整,这就使得先予执行制度过于膨胀。这种保全制度的收缩和先予执行制度的扩张,将一些纯粹属于财产保全的情形纳入了先予执行调整的范围,使得两者的调整范围重叠和重合,导致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协调。

鉴于现行法律缺乏行为保全制度,权利暂时满足制度也不完善,知识产权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司法解释均有所完善。比如知识产权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制度,海事诉讼法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制度。虽然司法解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对此进行了补充,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完善的临时救济制度。完善的临时救济制度是程序正义的立法实现。我们应该对现行的临时救济制度进行反思和整合,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构建新世纪统一的、全面的临时救济制度。

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大陆法系根据各种临时救济措施的功能所规定的三项制度,既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又相互配合,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临时救济制度,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所熟悉。而英美法系的临时救济制度是在判例中形成的,比较杂乱,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我国立法很难借鉴。因此,完善我国临时救济制度的思路是借鉴大陆法系的立法体例,采取统一的立法模式,以基础性、全面性、前瞻性的方式构建民事诉讼法中的临时救济制度。大陆法系临时救济制度的立法模式,有的国家采取独立系统的立法,有的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独立编纂。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将临时救济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单独立法,也有学者主张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但要单独编。笔者赞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认为分散的立法模式不可取。独立编纂的模式有利于临时救助制度的独立性和重要性,但是否独立编纂、是否维持原有模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具体规则的完善。

从临时救济的功能分类来看,临时救济措施可分为保护性临时救济和权利暂时实现的临时救济,但我国学者对后一种救济制度鲜有论及。当初民事诉讼的保全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未来判决的强制执行,但随着社会的法治化,保全制度也具有了暂时满足权利以保证权利不受损害的功能。随着各国立法的进步,权利的暂时实现救济制度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日益独立于保全制度之外。虽然我国现行的先予执行和诉前禁令制度还很不完善,但它是权利临时可实现救济制度最典型的表现。债权是否暂时实现,是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与诉前禁令制度的本质区别。因此,如何构建我国的临时救助制度?墙?从快姐到坂本,是在燃贫吗?哎?⒈H?跳起来烧穷人的腿?我渴望在笔中燃烧,我渴望照顾穷人。略读?h?可怜的鸟脑子?是有形的吗?h?可怜的龋齿?略读?h?塑形?h?有什么区别?有什么区别?枪菇怎么了?勺子刺?⒈;とɡ?闹,拿u,栽贫,扔蛋白胨,董,媳妇h?谁是派遣黄浚的局?拉?罢工并成为会员;は,你姓什么?吹na?卫慧?脚趾?康默东Xi h?均匀传播=?吹那怕葱?康陌@?你怎么了?你在开玩笑吗?你是妓女?商业人士被杀;ぃ?顾?你想接受这个头衔吗?发生了什么事?勺子刺?⒈;とɡ?穷又失业?ㄇㄇㄇㄇㄆ ㄇㄇㄇㄇㄆ ㄇㄇㄇㄇㄇㄇㄇ𞩯𞩯𞩯𞩯𞩯𞩯𞩯12读街穷拿o刃?嫉妒中,邢扔柚子和洋葱,哥哥穷,妈妈脑残?扔柚子和洋葱,兄弟,可怜又漂亮的夜晚?发生了什么事?剑?你累了吗?哎?瓶尖愿意忍吗?刀片松弛?丁?⒔?𕠋┱┱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𗙲ξ𗙲𗙲ξ9怎么了?骨恐屏钪贫炔呼“视糜”卡艾?幸运的是,该部门的提示是远的,而且分布均匀。私人?倾斜的;刀锋阿ぁぁ懈?团队怕什么?你为什么不停止吃乔?视力怎么了?扔狼牙棒妈妈?吨?发生了什么事?偷女人?保持中间形状?哎?保持中间形状?U an地址的绞汁池呢?辛曾经m:?钟惺?嘴唇?皇帝看不看ω簇仆?哎?

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在国外也叫藐视法庭。现行法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作了系统、集中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强制措施的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如规定强制传唤,既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处分权,又有将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嫌疑。第二,民事诉讼法中是否应该规定藐视法庭等刑事责任。许多学者主张规定藐视法庭罪。笔者认为妨害民事诉讼的刑事责任应由刑法规定,或者另行制定条例,不宜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刑事责任。目前我国规定的强制措施已经很严厉,将所有藐视法庭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过于严厉,其合理性值得商榷。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制度的缺陷主要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缺乏严格的规定和GAI的规定,而不是缺乏制裁。现行法律中许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并没有纳入强制措施制度的调整范围,比如撕毁法院裁判文书、证人拒绝当庭回答等。因此,补充藐视法庭罪的行为,对一般的藐视法庭行为进行指令性处罚,比设立适用面过宽的藐视法庭罪更为合理。第三,如何与执行法和证据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相协调,也是民事诉讼法需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