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实物资产投资的会计核算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既是一种投资行为,也是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置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5438号+0-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区分不同的非货币性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一家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另一家公司持有的第三方股权,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对于这种业务,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不涉及溢价或涉及溢价金额较小(一般来说,溢价占资产交换总额的比例低于25%)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溢价超过《会计准则第7号》标准的(一般来说,溢价占交换资产总额的25%以上),按照一般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实物投资情况下投资者的税收待遇
1.增值税附加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视同销售。因此,股东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的,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同时,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变更对外投资不动产,取得股权作为对价,应按规定作为销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0号(2016)第一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销售收入应当按照国税函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下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同时,财税116号第二条明确,企业不负责。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动产投资入股的收益应当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
同时,财税[2014]116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统一分期递延。因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延期五年缴纳,这也是对投资入股时不产生现金流入的企业的税收优惠。
实物投资常见,如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固定资产投资。以上简单介绍了这种投资形式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实际操作中,实物投资涉及的问题和细节比较多,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好了,看了上面关于实物投资如何做会计处理的解释,你对实物投资有框架性的认识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