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进出口检验所需的信息,最好是关于食品的。
1.普通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销商可直接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检验资质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有效检验机构注册证书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提供以下材料: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查有效证明或深圳局出具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或标签备案申请材料(3份)【标签审查申请表、中文标签样本、标签原件及中文译文、 原产地证明/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反映产品具体属性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原件等。 ],必要时检验申请人还应提供: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2.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明(动植物源性食品有规定的);3.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卫生证书原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4.相应的测试报告;(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5。出口国(地区)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和熏蒸剂的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6.出口国的质量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适用于质量证书的申请);7.如果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了协议,则按协议规定签发的证书;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检验合格后接受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取得《卫生合格证》。申请中文标签备案的,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取得《深圳市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详情可登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中文标签样品应按照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制作。关于标签管理,请访问我们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中的相关规定。货物首次不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有效证明(绿色证书)或深圳局出具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必要时向检验部门提供其他必要文件(同上)。2.已规范包装但未直接交付消费者食用/使用的进口食品[如食品工业用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试销进口食品,应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处理的食品]的进口商/经销商应在货物进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处办理中文标签审核豁免手续。入境时,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报检时,应提供中文标签免检证书、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等必要文件(同上)。三。对于特殊食品的进口,进口商/经销商必须在货物入境前到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所领取《特殊食品进出口预审查证书》。详情请登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同时对中文标签进行了审查备案,取得了《深圳市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详情请登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中文标签样品按照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13432-2004(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制作。货物进境时,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特殊食品预检验证书》、《深圳市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证明》和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本、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必要时提供其他必要资料(同上款)。对使用《实行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物质(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籽、菜籽油、菜籽粕、棉籽番茄籽、鲜番茄、番茄酱)作为配料的食品,还需提供是否有转基因成分的声明。四、进口食品添加剂,除按普通食品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收货人出具的使用声明。进口复合食品添加剂(不含香精香料)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复合成分清单,按添加剂含量降序列出复合成分清单,进口有特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提供相关产品入境后的用途和流向。5.由受理检验检疫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检验检疫联系单和卫生证书。进口商/经销商只有在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才能销售和使用该批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