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2)秘书二局。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商务、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林业、旅游、气象、证券、保险、电力监管等工作。
(3)秘书三局。办理教育、科技、国防、外事、政法、民族、监察、机构编制、民政、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知识产权、宗教、参事、机关事务管理、港澳台侨、法制、地震、自然科学基金、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方面的文电、会议、督查和调研工作。联系人大、政协、军队、宣传、统战等工作。承担全国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信访和应急管理的专题信息、会议、督查和调研。
(5)监理室。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检查,承担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检查;组织制定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的经常性督查工作。
(6)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和机关的政务信息规划、建设、技术和安全,以及中南海北区相关会议和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组织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负责连接国务院办公厅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7)人事部门。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外事工作。
(8)行政部。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事务和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九)财政所(副局级)。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承担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的审批,监督政府采购的实施。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老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