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修订)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制作发布高质量的政府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提升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政府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并提供充足、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总监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响应、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的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内容发布权限、账号管理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制作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根据公众账号信息内容制作质量、信息传播能力、账号主体信用评价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将公众账号及内容制作、账号运营的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对具有舆情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上线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第八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基于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提高认证准确性。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或者冒用组织或者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用户,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个人资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验证。发现账号名称、头像、简介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特别是擅自使用或关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社会名人的名称的,应当暂停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发现相关登记信息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已被依法关闭的公众账号以同一账号名称重新注册;对于与之关联度高的注册账号名称,还需要核实账号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服务资质。第九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在注册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其职业背景、职业资格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服务资格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验证。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核实后的公众账号进行标识,并公示内容制作类别、经营单位名称、注册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根据用户的不同主体性质,方便社会监督和查询。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查检查制度,及时核查生产经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