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

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51519798地址:莘庄沈北路168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或者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监督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不服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操作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告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未经仲裁庭同意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应当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费标准:不需要收费。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内容;

(四)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五)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六)投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

投诉材料不全或者信息不清的仲裁申请,应当引导投诉人补充。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