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1.生产销售假药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含有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疗的;缺乏急救所必需的显著有效的成分。使用生产、销售的假药,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使用生产、销售的假药后,造成严重残疾,并造成三人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第九条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执照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以* * *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第十条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构成本罪和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暴发疫情预防控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灾害预防控制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传染病防治药品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依法从重处罚。2.处罚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律得到了普及,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如果不法分子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不仅会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对整个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在此,也是提醒企业经营者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