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五条申请专利授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发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通过初步审查或被授予专利权;
(三)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是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涉外专利应当已经由外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主页、发明专利申请公众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申请由代理机构代理的,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收据);
(四)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证明和工作(学习)证明;
(五)申请外国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接收国或者地区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的扉页和专利证书;
(六)专利申请权所有权保证书。
第七条。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在实质审查和缴纳审查费后六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一并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获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根据获得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期支付: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并缴纳相关费用,然后补贴人民币2200元(下同)(但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的费用缓交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低于补贴金额的实际费用予以补贴);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项资助为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为1700元。
申请人取得专利证书后共同申请资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上述资助标准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获得专利证书后,每项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600元。
第十条国外发明专利获得专利证书后,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获得的专利,每项专利资助5万元;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每家资助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