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不变的。

恒定管辖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以起诉时间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会因为决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

恒定管辖体现了诉讼经济的要求,既可以避免因管辖变更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使诉讼尽快终结。

管辖权恒定性包括等级管辖权恒定性和地域管辖权恒定性。前者主要是指根据起诉时标的物的数量确定等级管辖后,不会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物的增减而改变。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诉讼标的额超过上诉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增加诉讼请求管辖的,一般不予变更,但当事人故意规避相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项规定反映了持续管辖权的要求。后者是指根据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属地管辖后,不会因为诉讼过程中决定管辖的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比如,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化,被上诉法院的管辖不受影响。(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不变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确定诉讼标的的数额,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增加诉讼标的数额,导致诉讼标的数额超出上诉法院管辖范围的,一般不予变更。但是,除非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按照分级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下级人民法院不得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较多的涉外案件。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包括:

1.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设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较大城市的1-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设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内容如下:

一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是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6543.8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654.3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法院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3.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事、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于法律适用中的重大问题、新类型和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决定。

六、本通知调整的管辖级别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1)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情况除外。

被告城市户口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双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户口迁出后未定居,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属地管辖权的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3.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

8.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个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已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个生活在国外,另一个生活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没有办事处的公民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合同的履行地为加工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财产作为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应在投资者主要义务履行地履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一些特殊合同纠纷的履行地作了一些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向合同,标的物是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款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地。根据借款合同,贷款人应先拨出贷款,从而履行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款证明纠纷案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款证明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向当事人出具存款证明、对账单或者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的批复: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名称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

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一致,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且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一致的,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的批复:合同履行地为在交易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业务的地点;在上述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以初始付款人(回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到货、验收、安装和调试的地点不作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离开履行地或者交货地,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按照变更后的约定。当事人未按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的,仍应按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和交付地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虽有约定但实际未交付货物,双方住所地不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不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仅支付定金的合同当事人管辖的批复》: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规定而未履行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批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认,也依照本规定办理。但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依据的特殊情况,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