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

主要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场监督管理。

一、市场主体登记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该分局通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快速成长,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二,食品药品监管

该分局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该分局对辖区内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了严格的安全监察。分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等措施,有效防止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分局依法开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打击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动词 (verb的缩写)保护知识产权

该分局还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总而言之: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分局通过加强市场主体登记、食品药品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7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6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过程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5条规定: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4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65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