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公司信息不泄露会坐牢吗?
法律分析:如果自己用,不打算对外公开,一般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不会坐牢。但如果公司能证明该员工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目的,故意复制公司信息,并泄露图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已尽到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则该行为可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在前款所列行为中,明知是商业秘密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