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中刑法第307条的司法解释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夫妻相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或者优先权、担保物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七)单方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审判活动的;
(三)以捏造的事实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刑事侦查的;
(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夫妻相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虚构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构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或者优先权、担保物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七)单方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