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范围
1.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贪污;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重婚、妨害通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可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二)缺乏刑事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自诉人经依法传唤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有起诉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等原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法当面告知的,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患病、失明、耳聋等原因无法当面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告知的,代为告知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以及被害人不能当面告知的理由;
(2)当事人明确,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3)权利要求明确。明确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标的;
(四)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受本法院管辖。其中一个被告的犯罪地点和居住地是在管辖范围内。案由就是上面说的自诉案件类型。
2、实体标准:
(1)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自诉案件指控的事实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
3、诉讼文书的要求:
(1)自诉人、被告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三)具体的权利要求;
(四)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名称和时间;
(五)证人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和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