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案如何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认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
2、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的;
3、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疗的;
4、缺乏标明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
使用生产、销售的假药,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使用生产、销售的假药后,造成严重残疾,并造成三人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九条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执照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以* * *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论处。
第十条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本罪和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数据
案例:林永祥等15被告人销售假药,11一审获刑。
连云港中院对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林永祥等11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
判处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不同数额罚金;对被告人、曹选昌、马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刘洋、张、、韩柏龙、、李、何永高、林祥、王峰、、曹选昌、。
通过印度人ANKIT或通过他人大量购买吉非替尼片Geftinat(又名易瑞沙)、伊马替尼胶囊(又名格列卫)、埃罗替尼片(又名Trocquer)。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又名“奈沙伐”)等药品,再通过网络在国内或通过医院向医生和患者等销售。,在国内价格较高。
经连云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标注“印度制造by:NATCO”,外包装未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未标注中文。中国从印度进口的上述药品,在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查不到,属于擅自进口。
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销售金额350余万元;被告人张旭销售金额590余万元;被告人马庆志销售金额* * * 430余万元;被告人刘洋销售额达340余万元;被告人张销售金额为* * * 1.9万余元;
被告人苏遇销售金额265438+万元以上;被告人韩柏龙销售金额为* * * 1.5万元;被告人唐宁销售金额65438余+0.5万元;被告人李销售金额65438余+0.3万元;被告人何永高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被告人林祥销售金额40万元以上;
被告人王峰销售金额35万元以上;被告人马倩销售金额* * * 65438+万余元;被告人马明知被告人销售的毒品是未经批准从境外进口的,仍帮助被告人运输、销售。被告人曹选昌销售额达5万余元。
百度百科-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国新闻网-林永祥等15被告一审被判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