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要有哪些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条款”刑法第157条第2款、第242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关于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能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意义分解”?
1?这一条的规定是妨害公务罪。典型的妨害公务罪是1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该条第2、3、4款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妨害公务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NPC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如果NPC代表因暴力或威胁而无法履行其公务,则要求必须是依法履行其职责;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还要求必须发生在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中,这是具体的时间要求;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不一定使用暴力、威胁等特定手段,但这种情况构成本罪的两个条件:一是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第二,要求必须有严重后果。但是,本条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不要求必须有严重后果。当然,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警卫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妨碍公务罪,因为完全符合该条第1条的规定。?
3?根据《关于侵权人能否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侵权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阻碍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也应当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定律”?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相关条款”。?
“意义分解”?
1?本条规定了招摇撞骗罪。本罪的本质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无形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2?注意冒充军警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方法。在刑法的分则中,有三个相应的规定:一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以抢劫罪加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263条);第二,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条第二款);第三,冒充军人的,以冒充军人罪定罪(第三百七十二条)。可见同样是冒充军警。如果是抢劫,性质是一样的。如果是招摇撞骗,性质就不一样了。那么,如果冒充武警招摇撞骗,应该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在我国,军人的范围包括人民武装警察。所以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行为性质是有区别的。前者构成第372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后者构成本条招摇撞骗罪。因为武警属于军人范畴,而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范畴。?
3?注意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招摇撞骗一定是冒充国有机关工作人员。再者,诈骗不仅追求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如果两个构成要件重叠,则应考虑优先适用重法的原则。如果具体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一致,则应适用特别法原则,即二者竞合时,不应以招摇撞骗或诈骗定罪,而应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
“关键定律”?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扣押、销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第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 65438+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日5438+0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
“意义分解”?
1?该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注意,本罪的客体仅限于印章,不包括公文、证件。这里的公司和企业不仅限于国有单位。第三款规定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注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演员用了这个
有些公文、证件、印章一般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所以往往与这些犯罪有牵连。对此,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即以最严重的罪行定罪量刑。?
3?《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文件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依照本条定罪处罚。?
4?伪造或出售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定性问题。上述两所高校合作提供的司法解释,应以本条第二款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高等学校的学历证书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故不能以1罪定罪, 但伪造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必须伴有伪造高等学校印章的行为,而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可以构成第二款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
5?本条所称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不包括军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这些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定律”?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和目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文章:《刑法》第111条。?
“意义分解”?
1?该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款规定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物品罪。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秘密,后者仅限于属于两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
2?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获取国家秘密,然后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的,以刑法第1165438条窃取、刺探、收买、非法向境外提供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的文件、物品、资料,只有在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即不能认定非法持有罪。如果能够查明来源或者用途,应当以其他相关罪名处罚,如间谍罪、为外国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而不是定这个罪。
“关键定律”?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