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申报生育津贴流程及所需材料

天津市生育津贴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第一步:参保单位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生育津贴申报”栏目,即可在线申报生育津贴。

第二步:申报成功后,下载打印《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纸质核对清单》(以下简称核对清单),经参保单位和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完成网上申报。

二、现场申报:

第一步: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在参保人员所属分中心进行现场申报,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报受理交接表》(天津市社保分局5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步:分中心经办人员审核相关材料后,完成申报受理。

天津市生育津贴申报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诊断证明(门诊)或出院记录(住院)复印件(加盖指定医院病案室章);

4.独生子女父母荣誉奖励证(2016 1前生育,申请增加晚育独生子女津贴时提供);

5、异地生育证明(加盖本市现居住地或其所在单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公章);

6.特殊情况下需要申报的其他要求。

扩展数据:

天津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职工在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除以30.4计算。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起,参保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申领生育津贴条件,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参保单位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次月起12个月(含)内申报生育津贴。

参保单位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生育津贴申报”栏目申报生育津贴。参保单位因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网上申报时,可在参保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天津市生育医疗费用申报流程:

第一步:城镇职工因异地就医或特殊原因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在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或生育(含终止妊娠)后的次月起12个月(含)内,向所属单位申报。各单位负责收集票据资料,粘贴票据,填写《天津市生育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受理交接单》(天津市社保卫生三科),粘贴天津市生育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票据。

第二步:单位向参保人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报;城乡居民以家庭和行政村组织参保的,由乡镇(街道)劳动服务中心负责向分中心申报结算;学校参保的,由市或区(县)学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或参保学校负责向其分中心申报。(备注:申报异地急诊住院费用时应提供异地急诊诊断证明;申请多项医疗费用时,不需要重复提供相同的申请材料。)

天津市生育医疗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医疗票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复印件(加盖定点医院病案室章);

3.异地就医急救证明材料。

天津政务网-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