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哪些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52号),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境外工程、矿产资源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场所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境外会议展览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场地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3)具有海外存储位置的仓储服务。(四)在境外使用标的物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发行和播放服务。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化体育活动报道权或者转播权,将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化体育活动在境外播放或者报道。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是指在境外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场所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广播、电视、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设备向境外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六)提供水路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国际汽车运输驾驶许可,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运输”,通过陆路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政运输业务”,通过航空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七)通过陆路运输向香港、澳门提供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拥有与道路运输许可证直接往来香港、澳门的运输车辆的;以水路运输方式向台湾省提供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省海峡两岸水路运输许可,或者船舶未持有台湾省海峡两岸船舶营运证的;以水路运输方式向香港、澳门提供运输服务,但没有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省的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内提供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或者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国内(含香港、澳门)航空客货邮政运输业务”的。(八)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列应税服务:1。国际运输服务;2.往来港、澳、台省的运输服务和在港、澳、台省提供的运输服务;3.向海外单位提供的R&D服务和设计服务,向国内房地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9)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R&D和技术服务(不含R&D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不含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辅助物流服务(不含仓储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作品)、远洋运输定期租船服务、远洋运输旅途租船服务。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在我国境内机场、码头、车站、空域、内河和海域停靠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和客运站服务、救助打捞服务和装卸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后勤辅助服务。合同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向境内房地产提供的认证咨询服务以及货物实体在提供服务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认证咨询服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2.在海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在境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提供的广告服务。